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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挪用公款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出纳,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市场**宿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长乐区**镇市场摊位及商铺租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其中钱款人民币63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其中钱款人民币13.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从其保管的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市场摊位及商铺租金中支取人民币32万元,借给同事李某甲用于投资性购房。同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归还该钱款。

二、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相同方式,从其保管的上述钱款中支取人民币6万元,借给同事李某乙用于有偿民间借贷。同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归还该钱款。

三、2018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相同方式,从自其保管的上述钱款中支取人民币25万元,以月息1%有偿借给李某乙。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归还该钱款,期间陈某甲共赚取利息人民币28450元。

四、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相同方式,从自其保管的上述钱款中支取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同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归还该钱款。

五、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相同方式,从自其保管的上述钱款中支取人民币3.8万元,用于归还其银行信用卡欠款及个人日常使用。同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归还该钱款。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退出所得利息款人民币28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关于成立**镇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任职证明、现金存款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李某丙、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63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挪用公款人民币13.8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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