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甲经常身着警服,并向他人谎称自己在公安局上班来骗取他人钱财和感情,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阴历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伍某甲相亲时着警服,并谎称自己在**市公安局上班,有经济实力,骗取了伍某甲与其同居。2012年,因陈某甲跟伍某甲讲有亲戚在财政局上班,可以帮人办低保。伍某甲和被害人刘某某、杨某甲等人讲:陈某甲在公安局上班,可以帮人办低保,但是需要资金。后刘某某、杨某甲分别当着陈某甲的面给伍某甲3000元、2500元。后因为陈某甲一直没帮刘某某、杨某甲办好低保,2014年伍某甲将收的钱退还给两人。2015年,伍某甲怀疑陈某甲不是人民警察,遂与陈某甲分手。
2、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告诉被害人廖某甲其在**市公安局上班,可以帮廖某甲办困难补助和帮她儿子办低保为名,先后三次在廖某甲处共骗取了人民币10000余元。
3、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告诉被害人廖某乙其在**市公安局上班,可以摆平廖某乙与他人打架的事情、办低保、办残疾证为由先后三次在廖某乙处共骗得人民币4600元。
4、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伍某乙相亲时穿着警服,谎称在派出所上班,骗得伍某乙与其同居。期间,陈某甲对伍某乙讲很多亲戚在公安局上班,可以帮伍某乙办危房改造指标,在伍某乙手上骗得人民币2400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穿着警服对被害人戴某某等人声称其在派出所上班的,可以帮助他们办理困难补助,戴某某答应事成之后有所表示。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甲共招摇撞骗7次,骗得人民币22500元,案发前主动退还了人民币55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2.户籍证明材料、贫困名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伍某甲、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的陈述;4.证人杨某乙、伍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78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含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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