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大厦,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酒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筱慈,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挂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位于陵水县**镇**湾**小镇**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小镇**工程),总承包价为8268200元。被告人陈某甲承包**小镇**工程后,让李某某召集工人到该**工程施工,并让李某某帮其管理工人、发放工资等。2018年1月2日,**公司、**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甲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公司将**小镇**工程中劳务(人工)作业分包给**公司,并约定**公司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小镇**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某某先后召集杨某某、林某某等工人到该项目务工。施工过程中**公司已按工程进度通过**公司或**公司向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陈某甲通过李某某向工人支付了部分工资后,至2018年9月,该工程拖欠杨某某、林某某等83 名工人工资共计977868 元。工人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后,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等工人到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83名工人讨回工资。后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到劳动监察部门配合调查解决,但陈某甲均未前往。2018年12月3日,**公司向陵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说明**公司系本案工程劳务分包人,依约承担该工程劳务分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支付工人工资和验收的一切责任。2018年12月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先后向**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核实工资通知书》,并向被告人陈某甲发送短信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工人工资,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018年12月17日,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本案83名工人工资977868元,但**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仍未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投诉登记表、2018年月工资考勤及工资支付表、劳务分包协议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项目内部分包合同书、短信记录、致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劳动保障核实工资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公司明细分类账、银行业务转账凭证、收条、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乙、符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4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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