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该公司230余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37万余元。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逃匿在外。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联合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立案,于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24日通过短信、留置送达等方式,两次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并要求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 年5 月30 日16 时前往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约谈,配合解决问题。被告人陈某甲接到通知后,未如期履行。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分批次已将上述拖欠工资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
4.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友明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0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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