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7********,汉族,专科文化,做零工,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营安徽省凤阳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职工叶某某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工资30200元、曾某某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工资19600元、郑某某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工资13500元以及刘某某工资7500元、程某某工资4000元、华某某工资2800元、胡某某工资2000元,合计79600元。上述被害人在找陈某甲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0日到凤阳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案。凤阳县劳动监察保障部门立案后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陈某甲到案处理,陈某甲均为回复。同年6月20日凤阳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该公司门上,并于同年7月3日又将该指令书邮寄给陈某甲,陈某甲拒绝签收。2019年7月25日凤阳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凤阳县公安局,凤阳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7日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陈某甲将拖欠上述被害人工资予以归还。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凤阳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资欠条、通话、短信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汇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曾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公司和辩解。
5、送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796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于其住所地。
2、诉讼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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