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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天津市河西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逮捕;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雇佣岳某甲等人在崇礼区奥雪小镇一期项目做木工,工程完工后,陈某甲拖欠岳某甲等7人工资114909元,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陈某甲为岳某甲等人讨要工资,陈某甲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陈某甲仍未支付,后陈某甲人已不知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被告人陈某甲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甲归案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崇礼108地块工地木工班组结算单,陈某甲木工班组工资表,陈某甲承诺书等;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被害人岳某甲、岳某乙、刘某某、向某某、邱某某、田某某、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思雨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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