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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四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甲、长乐**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闽018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陈某甲、长乐**针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涤纶长丝货款190659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判决于2018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吴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闽018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吴某某欠款114585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9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1月26日,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分别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二个案件予以立案执行。随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陈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从被告人陈某甲的银行账户强制扣划人民币196356.23元,在扣除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分得款项人民币128817.49元,吴某某分得款项人民币56908.74元。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于2018年12月29日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的宝马牌小轿车无偿转让、登记过户给其母陈某乙,并变更车牌号为闽******,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牌号为闽******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于2018年12月29日的市场公允价格为人民币9850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并交付闽******宝马牌小轿车。同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长乐**针纺有限公司已履行对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件送达回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车辆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履行债务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长价认定[2020]1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怡

检察官助理:柯妍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1册共计55页,补充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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