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8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8)闽0322民初7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陈某甲及郑某甲(已判刑,下同)夫妇二人负有于2019年6月27日前偿还郑某乙本息420万元的法律义务,并于当日生效。
然至2019年6月27日,同案人郑某甲假意允诺郑某乙等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后即还款,并一再推诿延后还款时间。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转账的149.3866万元执行款后,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郑某甲同日将该笔钱款分多次转给余友罗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郑某乙、郑某丙、何某某、陈某丙等多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上述债务纠纷均未起诉至法院),转移财产达148.2万元,致使仙游县人民法院的(2018)闽0322民初7388号民事调解书(郑某乙于2019年8月5日申请执行,标的内容为本息656万元)无法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相关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同案人郑某甲、黄某某、郑某丁、郑某戊、杨某某、张某某、郑某已、郑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对仙游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22民初7388号民事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共计人民币148.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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