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归还陈某乙借款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时,给付陈某乙上述借款的利息损失,时间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标准按年息6%计算;判决陈某丙对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不履行判决义务,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继而向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于2019年5月9日查封了陈某丙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的房屋。
陈某丙于2019年5月12日,就上述房屋与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于2019年5月18日收到买方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支付的首付款79万元后,于当日将该79万元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常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和常某某用该笔款项于2019年6月14日,在苏州支付存量房首付50万元,其余部分用于归还贷款、生活开支等。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于2019年6月17日与陈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陈某丙将被查封的房产自行处置,待处置后将欠款自行给付给陈某乙,由案外人常某某提供担保。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依陈某乙申请裁定终结执行,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陈某丙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房款尾款93万元后,于2019年12月3日转账35万元给常某某,让其用于还款给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和常某某又将该部分款项用于归还网贷、信用卡等用途,仅于2019年12月16日归还陈某乙5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归还23.6万元给陈某乙,并制定还款计划,剩余欠款8800元分为11个月还清,每月还款8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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