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李某某(已判决)与林某甲因债权债务纠纷,于2014年11月27日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李某某自愿偿还林某甲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签发(2014)荔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于当日生效。自该民事调解书生效起截止2015年1月7日止,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李某某将二人合办的莆田市**有限公司的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莆田香港城支行;账号:4286********)内的存款转移至其儿子陈某乙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共转移9笔,数额共计人民币4305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荣昌小区E栋福利彩票店内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周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犯,故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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