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4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浙0326民特41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于同日经平阳县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被告人陈某甲欠陈某乙货款212598元及利息损失等内容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作出(2020)浙0326执740号执行裁定书。同年4月28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予以罚款;同日,责令被告人陈某甲将其名下的牌号为浙*******的小型汽车交付法院。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等文书后至今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交出涉案车辆,未履行相关义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在温州市**电镀厂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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