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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拐卖妇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10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陈某丙(已判刑)、陈某丁(已判刑)、戴某甲(已判刑)、“土匪”(未归案)驾驶一辆丰田大霸王小车和一辆凌志小轿车窜到遂溪县城**街**发廊,假冒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将该发廊的六名女员工强行拐走,然后带到廉江市**镇**村“成叔”在村边山岭养猪场的小屋内拘禁起来,第二天分别以每名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该六名妇女贩卖给了廉江市的“姘头”和雷州市的“文哥”,所得赃款除去费用后每人分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3、刑事判决书;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5、辨认笔录、辨认相片;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被害人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叶某甲、陈某戊的陈述

8、证人陈某丙、陈某乙、戴某甲、梁某甲的证言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绑架6名妇女,并将被绑架的6名妇女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91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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