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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抢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陈某甲,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至常熟市**镇**大道**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人不备,抢夺被害人金某某店内的价值人民币9900元的iPhone牌手机1部。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

案发后,赃物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 牌手机1部、充电器1个、运动鞋1双(均系照片)等;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说明、刑事谅解书等;

3.证人陈某乙、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丽娜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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