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5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5月3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为获取赌场股份,到博白县英桥镇新圩街赌场,持械威胁,劫取了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晓辉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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