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4********,汉族,海南省白沙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摩的司机, 租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客栈**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室。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凌晨5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拉完客后骑着摩托车来到海口市东湖三角公园处,看见失足妇女潘某某站在路边,便上前与潘某某商量好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随后陈某甲骑着摩托车载着潘某某到达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大厦**号房,在**房内完成性交易后,被告人陈某甲拿出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潘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从潘某某处抢得人民币2400元后逃离。2020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在美兰区**小区**客栈处抓获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与指认照片;
5.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2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1部,水果刀1把扣押在案,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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