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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花名阿纳)伙同黎某某、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吴某某、陈某乙(六人均为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采用前后围追堵截的方法,在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工业大道**铁厂附近公路边,逼停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罗某丙、柳某某、彭某某、何某某、潘某某、罗某丁、莫某某等七人,并采用威胁、搜身等手段,当场抢走了罗某丙的vivo-Y85手机一台(价值1078元),柳某某现金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枪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罗某丙。2020年6月4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清单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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