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9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3********,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经事先预谋至义乌市**街道**街**号后门,趁被害人倪某某不备之际,手持美工刀并采用掐脖、捂嘴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倪某某索要1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倪某某反抗后挣脱,期间被害人倪某某右手手指被割伤。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倪某某外伤致右手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中午在义乌市**街道**售楼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伤势照片,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物证照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伤势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潇潇
检察官助理:蒋莉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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