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63********,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原简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简阳法院)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刑庭)审判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栋**幢**。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2019年9月5日被新津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决定先行拘留,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唐晓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02年年底至2003年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作为主审法官审理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甲受贿一案。2002年年底,在郑某甲案开庭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时任简阳市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李某甲接受郑某甲的辩护律师李某乙的宴请,在简阳市新市镇一农家乐吃饭,参与人员还有郑某甲的弟弟郑某乙。席间,郑某乙请陈某甲和李某某对郑某甲予以关照,并向二人各送现金1万元。
后在郑某甲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郑某甲如实供述的内容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已掌握;明知郑某甲如实供述同案犯肖某甲的犯罪事实不具有立功情节;明知在共同犯罪中,郑某甲、肖某甲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明知郑某甲与肖某甲共同受贿款项为35万元。但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郑某甲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将郑某甲分赃所得17.5万元认定为受贿金额,向合议庭和审委会建议对郑某甲在法定刑以下减两档处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年3月24日,郑某甲案经简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简阳市法院以(2002)简阳刑初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1月4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再审郑某甲受贿一案,认定郑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不具有立功情节,且不宜区分主从犯,原审判决认定受贿金额错误,认定其有自首、立功、从犯情节错误。据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简阳市法院(2002)简阳刑初第295号刑事判决;郑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郑某甲的违法所得17.5万元。一审判决书,郑某甲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二、受贿罪
1、200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主审李某丙受贿一案,后李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案判决后2007年年初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东溪镇一农家乐内接受李某丙的宴请,席间收受李某丙现金4000元。
2、2012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简阳市**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伍某某行贿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该案审理期间接受了伍某某的战友赖某某请求其对伍某某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赖某某的办公室收受了现金8000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陈某乙等人贪污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该案审理期间接受陈某乙的辩护律师陈某丙请求其对陈某乙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接待室收受了陈某乙送的现金5000元。
4、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张某某等人赌博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了张某某的朋友肖某乙请求其对张某某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老法院附近收受了肖某乙送的百伦百货2000元无记名购物卡一张。
5、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四川**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王某甲行贿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了王某甲的辩护律师高某某请求其对王某甲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老法院家属区收受了高谦送的现金4000元。
6、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了赵某某的辩护律师李某丙请求其对赵某某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老法院附近收受了李某丙送的现金1万元。
7、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李某丁强奸、强制猥亵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了李某丁的辩护律师钟某某请求其对李某丁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自己办公室收受了钟某某送的现金6000元。
8、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冯某某太受贿、贪污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了冯某某太的同学陶某某请求其对冯某某太关照的请托,收受了陶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
9、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贾某某、刘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了杨某某请求其对刘某甲关照的请托。2016年8月30日,陈某甲收受了杨某某微信转款2万元。
10、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刘某乙寻衅滋事案和桂某某诈骗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这两个案件期间接受郑某丙请求其对二被告人关照的请托。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甲在成都市锦江区万达广场附近收受郑某丙送的现金8000元。
11、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梁某某、李某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王某乙 请求其对梁某某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葫芦坝一农家乐收受了王某乙送的现金6000元。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老法院宿舍附近收受了李某丁的辩护律师刘某丙送的现金6000元。
12、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黄某某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李某戊请求其对黄某某关照的请托。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沱三桥附近收受了李某戊送的现金4000元。
13、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邱某某等人伪造公司印章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邱作超的战友樊某某请求其对邱某某关照的请托。同年8月30日,陈某甲收受了樊某某微信转款2000元。
14、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利用作为李某庚非法持有枪支案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该案期间接受樊某某、李某辛分别请求其对李某庚关照的请托。同年2月15日,陈某甲收受了樊某某微信转款2000元。同年3月的一天,陈某甲在自己办公室收受了李某辛送的现金3000元。
15、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简阳市法院刑庭审判员期间,主审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该案判决后的一天,陈某甲在简阳市“百伦百货”超市附近收受周某某的辩护律师万某某送的现金4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王某丙代陈某甲上缴涉案款1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他人贿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徇私枉法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其犯受贿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4万元。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虹、刘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二卷,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第四款: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又受贿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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