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7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魏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戊、陈某
丙、陈某丁(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东方世贸小区成立东方服务队,并约定被告人陈某甲占4股、魏某甲占3股、陈某乙占2股、林某甲占1股、陈某丙占2股、陈某丁、陈某戊各占1股、河北庙村占6股。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与深圳开元国际物业公司温州分公司经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合同并交纳5万元保证金,约定由东方世茂小区物业保安负责阻拦业主及其他装修承包人员某某从处购买的装修材料运进该小区。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魏某甲、林某甲等在该小区内采取口头威胁、保安阻拦等方式迫使业主及其他被害人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某甲购买水泥、沙子、石子等装修材料及接受敲墙、搬运等服务。该犯罪组织成员固定,在东方世贸小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5日,温州乔邦装饰公司承包了龙港镇东方世贸小区100多套套房现浇隔层工程,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主动找温州乔邦装饰公司法人钟某某,以口头威胁的方式迫使温州乔邦装饰公司到东方服务队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水泥、红砖、沙子。案发至今温州乔邦装饰公司共向东方服务队购买了203520元装修材料,并支付了138899.94元给魏某甲、陈某乙。
2、2018年11月底,陈某乙等人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龙港镇东方世贸小区9栋1312室房子门口,以口头威胁的方式迫使黄某某向该东方服务队支付高于市场的搬运费3000元、敲墙费2400元,并向该服务队购买了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水泥、红砖、沙子约8000元(尚未支付)。
3、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以口头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陈某丁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70元每平方米)让该东方服务队进行敲砖并于2018年12月24日支付了24000元敲墙费用。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以口头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陈某戌向东方服务队购买水泥、沙子、石子等装修材料合计34800元,现已支付20000元。
5、2019年3月份的一天,装修材料供应商陈某己将水泥、沙子、石子等装修材料运送进东方世贸小区时,遭到了该小区物业保安的阻拦。
6、2019年3月12日11时许,东方世贸小区9幢909室业主陈某庚向该小区门口一家装修公司(非东方服务队)购买了一车红砖准备运进该小区时,遭到了该小区物业保安的阻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只、收款凭证8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疗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告单、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病历、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辛、陈某壬、林某乙、杨某某、黄某甲、安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陈某丁、黄某某、陈某庚、陈某己、陈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魏某甲、陈某乙、林某甲、周某某、李某某、魏某乙、黄某乙、林某丙、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并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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