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座**单元。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密码开锁方式进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单元其前女友被害人黄某某的家中,查看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后,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脱掉其衣服,抱住被害人黄某某一起睡觉,抚摸其胸部。睡醒后,被告人陈某甲继续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强行将黄某某的内裤脱掉,以拍裸照和不雅视频胁迫被害人黄某某帮其口交,被害人黄某某被迫为被告人陈某甲口交至其射精,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离开现场。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19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恒力博纳广场小区5号楼2203单元被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限制出境边控手续、金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晟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勘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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