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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强制猥亵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组,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下午,在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幢**室内,被告人陈某甲自称懂得妇科知识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以给陈某乙检查身体治病为由,对陈某乙的阴道和乳房部位进行抚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帮助检查身体为由,虚构身份取得妇女信任,违背妇女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丽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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