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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为永春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在mi999、AK国际线上网站六和彩赌博盘中找陈某乙(另案处理)开设总代理账号zd2(南)、mma(南),后开设下级会员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陈某丙、陈某丁、郑某甲、郑某乙投注人民币434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网页报表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艳玲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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