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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林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1043545元。

本案立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经通知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地下“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10435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 龙 川

2020年9月16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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