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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我区布吉街道凤尾坑**栋***房通过微信收受“皮某某”、“蓝某某****”、“**建材商行 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信息登录到上家提供的“金**”赌博网站(网址:http://637****.com)上,从中牟取利益。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甲收受的六合彩投注总额为人民币25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表、违法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微信投注记录及转帐记录、赌博网站登陆截图、接受投注金额统计情况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琼

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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