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三次传唤无故不到案,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0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刘某某(另处)将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新村**幢**室的港闸区**游戏室过户至被告人陈某甲名下,并与陈某甲约定,由陈某甲对游戏室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招募工作人员,为赌客上分、退分及结算赌资。

2018年6月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内查获无名捕鱼机一台、“恭喜发财2-锦上添花”捕鱼机一台及无名押分机一台(每台均拥有八个可正常独立运行机位)、赌资人民币11000元,抓获陈某乙、王某某(均另处)等多名参赌人员。经鉴定,涉案押分机、捕鱼机均为具备选定赔率、以小搏大、上分、退分、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机等物证;

2. 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3. 证人程某某、莫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6. 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