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街**号**宿舍,现住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在澄海区**隆都镇**村其住家内摆放四台麻将桌,招引周边村民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每天晚上8时至12时开赌,每把赌额10元,陈某甲从每台麻将桌抽水50元。2019年1月21日晚,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赌资4820元,麻将桌4台,麻将一付。自设赌以来,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隆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陈某己、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20年4月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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