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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离”,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8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8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具体时间不详),同案人陈某乙为非法牟利,通过同案人(身份不明)参股“嘉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并在该网站中开设赌博平台,接受投注。

2015年年底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牟利,与同案人林某勇(已死亡)合作开设赌博账户,约定二人在该账户中各占40%和60%的份额,由林某勇通过同案人陈某乙开设一个“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该代理账户开设了两个会员账户供参赌人员马某某、朱某健(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六合彩投注。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林某勇接受参赌人员马某某、朱某健投注共约人民币10万元,从中非法牟利1000元。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朱某健的证言;(2)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为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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