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从事牲猪养殖)。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严某甲(另案处理)进入陈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老铁牛牛”APP建立的赌博俱乐部,进行网络赌博,并与陈某乙结识。2018年下半年,陈某乙因担心自己的赌博俱乐部被查处,便试图寻找关系保护自己的赌博俱乐部。同年7月,陈某乙发现被告人陈某甲社会交际面广,便委托陈某甲帮助其寻找关系,以保障赌博俱乐部不被查处,并每月给陈某甲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同)作为“公关费”。陈某甲对此表示同意,并多次找到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圣某某,希望圣某某能帮忙寻找关系以保障赌博俱乐部不被查处,但均被圣某某拒绝。
其间,陈某乙发现武汉、荆州等地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赌博力度加大,担心其网络赌博俱乐部被查处,便询问陈某甲“现在查的蛮严,说抓了几个群,要不要紧”,陈某甲则以“现在网上打牌‘没有事(不会被公安机关查处)’,以后有事了再告诉你”等予以回复。于是,陈某乙便每月给陈某甲支付“公关费”,并逐渐扩大网上赌博俱乐部规模(参赌人员范围及数量),直至2019年6月被抓获。
现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等方式收取陈某乙“公关费”共计33万元,另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陈某乙“好处费”、“辛苦费”等共计3.3万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于主动到松滋市公安局投案。松滋市公安局依法暂扣被告人陈某甲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裴某某、张某某、圣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同案被告人陈某乙、严某甲、严某乙等多人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鄂成
检察官助理:杜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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