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传玉,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开设赌场,非法获利435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丽江茗苑11栋乙单元1101室开设赌场,召集王某某、尤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16000余元。
2.2018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河桥旁边的废铁收购站开设赌场,召集王某某、尤某某、杨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14000余元。
3.2018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丽江茗苑11栋乙单元1101室开设赌场,召集王某某、尤某某、杨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13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运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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