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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二个麻将桌置于砀山县**镇**村家中开设棋牌室,为王某某、陈某乙赌博提供场所、筹码等服务,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19日在村干部的联系下,主动回到家中被民警带走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辨认等笔录;

5.砀山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筹码等,并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保堂

检察官助理 刘傲傲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伞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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