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7********,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份以来开始帮一名昵称为“阿莲美少女”的中国籍女子卖南邓、邦伞、云顶、金鼎等字花。被告人陈某甲在每场字花开奖前20分钟将每场字花的购买情况通过微信发给“阿莲美少女”,开奖后“阿莲美少女”将开奖结果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如有人买中则由“阿莲美少女”将钱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陈某甲。“阿莲美少女”每天早上7点至8点左右与被告人陈某甲结账。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手机建了“合作共赢”、“南邓烟酒中心”“邦伞清河”三个微信群用于卖字画赌博,约50至70人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字花赌博,被告人陈某甲累计收取赌资698915.3元,非法获得“阿莲美少女”给予的提成395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二、证人证言:证人卫某某、李某某、A荣、陈某乙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四、鉴定意见。五、检查、辨认等笔录。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用手机微信为赌场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以卖字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698915.3元,且非法获利3956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霞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40880****。保证人电话:1398830****.
2.卷宗3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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