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至10月间,在其租赁的本市静安区平顺路790弄10号102室内开设网上百家乐供他人赌博,案发电脑赌博账号显示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74,561元,洗码量为5,995,355.50元。被告人陈某甲获取违法所得约12,0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杜某某、汤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各证人在被告人陈某甲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公安人员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开设网上百家乐供他人赌博营利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涉案电脑主机一台、现金7万元等物品。
4.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
5.公安人员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科浓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案犯身份卡》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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