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某某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上海某某船厂某某号线电焊工,户籍在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路**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闲聊”手机APP组建“聚集、AAAAAA”群,组织群内人员某某甲、某某乙、蔡某某等人在“哈灵麻将”手机APP内以打麻将、斗地主等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并提供“哈灵麻将”手机APP的房卡,每局从大赢家处抽取台费人民币1.5元、3元、6元、9元不等。至案发,陈某甲已收取台费人民币99709.5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陈某甲到案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证实,2020年3月25日民警对陈某甲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了陈某甲用于实施赌博的华为mate30手机某某部、白色ipad6某某台,并将上述物品扣押。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闲聊群ID:9000045****的群红包信息,陈某甲在群内ID为5148***,****为“怪日重生”。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陈某甲收取台费红包人民币99709.5元。
5.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陈某甲已退出赃款10万元。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的许某某、焦某某、陈某某、晏某某、尹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7. 截屏复印件证实,陈某甲的微信****,参赌人员魏某某的付账记录,参赌人员张某某的收账记录,参赌人员陈某某、某某乙支付台费的记录。
8.证人某某甲、韩某某、蔡某某、魏某某、某某乙等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开始,其几人通过在“哈灵麻将”APP内打麻将、玩棋牌游戏进行赌博,先是在“闲聊”群里玩,后在“聊呗”群里玩。群主微信****“怪日重生”。群主在“哈灵麻将”APP里建了某某个名为“亲友团”的群。群主会购买“哈灵麻将”的房卡在这个群里,想玩的人,就开个房间在里面打牌,开某某局8副牌,消费某某张房卡。每打某某局牌赢的最多的人都要发给群主3元红包作为台费,台费红包会标注“台”、“房”、“T”、“F”、“专”等字样。打牌者是通过“闲聊”APP软件结算赌资的,输了的发红包,赢了的收红包。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其通过“闲聊”手机APP建立赌博群,其账号****叫“怪日重生”,“闲聊”群名称叫“聚集、AAAAAA群”,其系群主、管理员。其利用“哈灵麻将”APP组织“闲聊”群内的赌博人员以打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其购买并提供“哈灵麻将”手机APP的房卡给赌博人员,在赌局结束后其在“闲聊”APP群内以收红包的方式每局从大赢家处抽取台费1.5元、3元、6元、9元不等的红包,群内1.5元的红包都是台费,3元、6元、9元红包标注有“台”、“房”、“t”、“f”、“T”、“F”、“专属”等字样的红包是台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某某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某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施捷辉
2020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陈某甲:130032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某某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某某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某某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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