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614,汉族,本科毕业,山西省******有限公司网络工程师,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小区(户籍地:山西省黎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香港居民陈某乙、山东省博兴县居民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市开办“*****”赌博网站。该网站通过在国内发展代理的方式吸引中国公民投注参与赌博。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应聘到张某甲(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山西省太原市**区经营的山西**有限公司,负责宣传、推广“*****”赌博网站、发展参赌人员等工作。期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共发展参赌人员16人,获得该网站返点、代理佣金等共计15817.94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赌博网站数据库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亮
检察官助理:吴锦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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