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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余庆县**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手机微信、闲聊APP软件聚集他人在其建立的麻将群“2交流群”中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规定赌注为2元一分,每打八局结一次帐,结帐时由参赌人员中赢得超过10分以上的大赢家向被告人陈某甲支付3元的房费。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收取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共计抽头47705次,获利14311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陈某甲闲聊昵称姗姗来迟在“2交流群”开设期间收受3元房费汇总表及情况说明、闲聊ID为90001320246的群基本信息、群成员帐号相关信息、群主及管理人员的交易帐单信息、闲聊群ID为90001320246的群2019年的聊天记录、数据资料制作说明、电子数据检查报告、陈某甲到案情况的补充说明等书证物证;2、证人吴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建立麻将群后聚集他人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431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上,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文富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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