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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4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 月至7月期间,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等地点,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人员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1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吃陪”、“抽庄风”等。

2018年7月25日晚,公安机关在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9名,查获赌资28000元,缴获无主赌资174800元,其余赌资被陈某乙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包、现金等(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

3.证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同案犯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云姝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762557****)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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