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七一村4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罚款二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接受王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陈某丙、蔡某某、微信昵称“开心”“五谷丰登”“开开心心”“一切随缘”(身份不明)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33余万元,陈某甲将部分接受的六合彩金额投注至“彩库宝典”APP上,从中抽取水钱约2000余元。其余六合彩投注由被告人陈某甲自己开盘坐庄,从中非法获利约6万余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平板电脑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账单;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方陈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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