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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号,案发前住址:永春县******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黄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建立“大诚26”QQ群,利用机器人软件,以“澳洲幸运5”高频彩的开奖结果为依据,组织他人在QQ群内参与赌博。同时雇佣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负责操作机器人软件,通过支付宝收付赌资。其间,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该QQ 群的赌资结算。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黄某某、马某某等人通过上述QQ群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4980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赌博报表、租屋合同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马某某、陈某乙、郭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庆辉

检察官助理:郑智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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