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庄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24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为“上线”收取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六合彩”赌资累计人民币66900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10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证人证言: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帮忙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669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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