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巷**村**号,现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巷**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营利,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于2020年8月14日至17日间,在其经营的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店内,提供扑克牌,以赌“激彭”形式先后招引赌博违法人员蔡某某、陈某丙、苏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到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8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查获,该赌场共抽头渔利29300元。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收缴赌具扑克牌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纸板箱一个等物品;
2.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丙、苏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11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财物:iphone7手机1部、纸板箱1个、扑克牌8副、光盘1张随案移送,人民币3700元暂扣在潮安公安分局扣押款专用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