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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的住处内,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事开设赌场活动,从中抽水渔利。陈某甲将收下的赌注,移交给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按照赌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陈某甲的提成。截止案发,陈某甲将六合彩赌资总金额人民币183800元移交给上家黄某某,获利 5000余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接收“六合彩”赌博人员的投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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