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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8********,侗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1日,颜某甲、谭某某(均已判)合伙,在温岭市滨海镇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高桥桔场附近等地开设“小庄”赌场,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元左右。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场望风8天,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后街159号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金清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前科劣迹资料、情况说明、微信通讯记录;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颜某甲、谭某某、冯某某、蒙某某、冉某某、颜某丙、徐某某、应某甲、黄某某、翁某甲、沈某某、颜某乙、陶某某、翁某乙、应某乙、王某甲、陈某丁、王某乙、江某某、王某丙、蔡某某、邱某某、陈某丙、尤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伟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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