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松阳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用微信、闲聊、默往软件组建休闲娱乐群,组织群里的人员到其在“丽水茶苑”游戏平台开设的茶馆(ID25*****),以松阳麻将、双扣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以约束参赌人员,其向参赌人员收取房卡费,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陈某甲于2020年3月16日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在松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IMEI:869431040782473);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卡的流水记录、丽水茶苑茶馆账号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范某某、项某某、兰某某、叶某某、林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住所松阳县**镇**街**号的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闲聊流水记录、黑色华为荣耀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虚拟场所供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滕瑜群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光盘4张;
3.随案物品清单1份,物证现存放于松阳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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