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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沧州市献县****,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网络下载安装“河北家乡麻将”软件,注册ID号为34****的亲友圈,拉取多名微信好友进入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收取台费,非法营利达1万元,参赌人数超过2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交款单、微信聊天截图、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侦查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程某某证言;

3、搜查笔录;

4、视听资料(微信聊天截图、“河北家乡麻将”平台截图、微信交易记录);

5、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梁瑞林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于沧州市献县**乡**村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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