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手机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从上线处累计购买1000元的“金豆”用于网上开设虚拟空间“茶馆”,组建微信群拉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钱为玩家上分,下分退钱,每局结束后从中收取房间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在网络上开设赌博虚拟空间组织他人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