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设立微信群(群名为“******”)“牌九”赌场供人赌博,并串招同案人黄某某、林某甲、庄某某、叶某某、林某乙等(均已判决)入股。该微信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聚赌,赌客或者股东坐庄,由雇佣的操盘手在微信群内发放3元共5个红包代表“牌九”中的1至5门,庄家、赌客各自选门下注,以微信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相加大小进行比较,大者为赢。陈某乙又串招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在该赌场中参股,陈某丙利用其向被告人陈某甲借用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并用陈某甲的身份证注册一微信号“*********”进行合股设赌。陈某甲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仍继续借给陈某丙使用,并进群参赌。至该赌场被查获,该赌场共接受投注约4000多万元。2019年10月31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3.证人林某丙、陈某丙、林某甲、黄某某、庄某某、叶某某、林某乙的证实;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开设网络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先刚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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