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端午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潮南区**镇**村的家中设置两台自动麻将桌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并按每一风圈抽水人民币40元从中抽头牟利,先后吸引20人以上到场参赌。2019年7月14日15时30分许,派出所民警到场查处,现场抓获涉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及其他赌博人员共8人,扣押赌具麻将桌两赌资人民币2170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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