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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俞某某(另案处理)在众娱平台上创建俱乐部供他人进行“十三水”赌博,每局抽头渔利1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夏季,被告人陈某甲被俞某某发展为“拉手”。约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拉新的赌徒进微信群参赌,其本人及所拉赌徒每参赌一局,其分得抽头渔利6元。之后,被告人陈某甲拉了微信昵称“十块哥”、“寒”、“平平淡淡才是强”、“李向普”、“八方来财”、曾某某、郑、陈某乙等多人进微信群参赌。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及其所拉赌徒参赌1986局,抽头渔利共计1986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平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书证:账单统计表、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林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林某乙、张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1986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高  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燕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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