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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厦门市海沧区**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居间介绍叶某某帮助蔡,某某(均已判刑)寻找赌场场地,后叶某某通过陈某乙(已判刑)帮助蔡某某找到厦门市集美区**镇**村**附近地点作为赌场场地。2018年5月3日左右至9日,蔡某某在上述地点设置赌局,招揽他人赌博,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090311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蔡某某、叶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被告人、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3.公安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

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0903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 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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