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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居**号,无刑事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至2月2日,陈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丰区**镇公交车站附近的“**动漫城”内放置四台具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共32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陈某甲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后,按比例兑换成游戏分并对设备进行上分。参赌人员使用游戏分在设备上进行赌博,输赢按一定规则进行分值赔付。赌博结束后,设备内剩余分值又可重新结算兑换成现金。

截至案发时,陈某甲通过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共盈利2.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账目明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银行卡流水、微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叶某某、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聚义动漫城”内设置赌博机32台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2.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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